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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市冀南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

发布时间:2023/03/22
邢台市冀南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

 

邢台市冀南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 

 

 

 第一章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本校的名称是  邢台市冀南医学中等专业学校(简称冀南医专),学校英文名称为:JiNan Medical Secondary Specialiied School of Xingtai,简写:JNYZ

第二条 本校的性质是  新经济组织机构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及财务自主权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三条 校的宗旨  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
第四条 本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  沙河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管理机关 沙河市民政局,本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  沙河市教育局   

 本校注册地址  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周庄办京广路19 

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 本校的举办者是 朱小林 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(董)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 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;

(四)有权聘任和解聘教师;

 本校开办资金: 5 元;出资者 朱小林 ,金额: 5 

第十条 学校坚持以人为本,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,培养面向企业、面向基层、面向社会、面向农村、基础知识扎实、实践能力强、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,发展科学文化技术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 

第三章    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 本校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 5 人。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每届任期 3 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校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校副院长(或副校长、副所长、副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第十 理事会每年召开 2 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   我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,理事1名

第十 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 第十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  章程的修改;

(二)  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第十 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   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二十 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 

第四章  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 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  朱小林 

第二十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 本校经费来源:自筹资金

开办资金:三万元

第二十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 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二十七 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二十八 本校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二十九 本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

三十 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

 

第七章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 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三十 本校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 本校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 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 

第八章 附则

第三十 本章程经20218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三十七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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