邢台市冀南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
邢台市冀南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 邢台市冀南医学中等专业学校(简称冀南医专),学校英文名称为:JiNan Medical Secondary Specialiied School of Xingtai,简写:JNYZ。
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 新经济组织机构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及财务自主权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三条 本校的宗旨是 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第四条 本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五条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沙河市行政审批局;监督管理管理机关是 沙河市民政局,本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沙河市教育局 。
第六条 本校注册地址是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周庄办京广路19号 。
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 朱小林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理(董)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 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;
(四)有权聘任和解聘教师;
第九条 本校开办资金: 5 万元;出资者 朱小林 ,金额: 5万元。
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,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,培养面向企业、面向基层、面向社会、面向农村、基础知识扎实、实践能力强、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,发展科学文化技术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一条 本校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 5 人。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。
理事每届任期 3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校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校副院长(或副校长、副所长、副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四条 我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,理事1名。
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 章程的修改;
(二) 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一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朱小林 。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三条 本校经费来源:自筹资金
开办资金:三万元
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二十九条 本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一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三十二条 本校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条 本校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四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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